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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行政复议期间 工伤医疗费用公司照付
时间:2013-06-17 17-40-41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5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年7月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完程序。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李某自行承担,伤愈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却遭到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即使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还是应由公司承担。

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李某的工伤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