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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 员工能否要求2倍工资?
时间:2013-06-17 17-40-12
 

【基本案情】

20095月,张某应聘到某外资公司青岛办事处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5000元。由于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文本上当时没有加盖公章,只是由办事处负责人王某签了字。201210月,办事处撤销,但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张某与外资公司产生了争议。因张某的合同上只有办事处负责人王某的签字,外资公司以未授权为由不予承认。后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张某转而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外资公司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外资公司支付2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张某的申诉请求。

 专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86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明确了赔偿办法和标准。对于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承担2倍工资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应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无效合同虽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但不能认定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张某的要求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