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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仿造签字假证明惹官司 企业赔偿员工3万
时间:2013-06-17 17-39-40
 

【基本案情】

  在与职工张某商量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单位居然模仿张某的笔迹,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为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近日,该单位被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200912月份,张某经亲戚介绍到烟台某水产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亲戚经营一家水产品加工公司,由于经营时间长,门路广,在对外业务方面一直对张某所供职的水产公司有很大帮助,正是基于这一有利条件,水产公司对张某也十分照顾,不仅允许张某可以不用按时上下班,而且支付给张某的工资也是很高的,前提是只要张某每月从其亲戚那里为公司获得价格不菲的订单即可。这样的情形一直持续了2年多,从20123月份开始,由于张某亲戚的公司业务量锐减,所以也就不再按月向张某供职的水产公司发放订单,如此一来,水产公司经营业务几乎停产,效益月月亏损。

去年10月份,水产公司经理找到张某,以劳动合同快到期,公司经济效益不景气为由提出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当场予以拒绝,要求双方的合同履行到期满。水产公司经理见商量无效果,便授权人事劳资部门人员模仿张某的笔迹,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了张某的名字,到劳动部门办理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张某发现后,找到水产公司经理,指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水产公司按规定支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了申诉。

 仲裁裁决

  仲裁委立案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水产公司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找人代替张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无故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此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水产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张某赔偿金。在多次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法裁决水产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