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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3-06-17 17-39-12
 

【基本案情】

某公司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在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王某开始上班工作。2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2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公司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无关系,公司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专家分析】

1、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王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而书面说明的经历纯属虚构,王某的书面说明骗取了公司的信任,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以,王某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因王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王某和公司来确认。

2、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因王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3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发生?

A、设置好《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员工的以往工作经历,要求员工如实填写,不得欺骗。公司应将《入职登记表》以及员工的简历作等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处理,即使员工不服气,这些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B、要求员工对他的以往工作经历提供证明人以及联系方式,通过对这些人的调查询问,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

C、可以向之前的工作单位调查,了解员工工作表现的真实情况。

D、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审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E、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供从业经历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信息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