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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A公司任命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王某领到工资4000元,4月、5月、6月工资为6000元,7月工资8000元,加班奖金16000元。7月6日,王某与公司同事发生打架事件,A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王某职务。对此,A公司以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A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告知因公司目前内部整顿,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王某于同年8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疑问】
1、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
2、王某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理由是什么?
3、王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专家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本案是因王某遭辞退而引起的争议,当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应当受理此案。
王某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已在公司工作,并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已经建立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从其上班之日起即已正式建立,应当受法律保护。
作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我国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是需要指出的是,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同时受《公司法》的约束。比如本案,其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用工管理,是其职责,其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的,其有过错,从劳动法角度,其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按《公司法》第150条关于“高级管理职员履行职务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双倍的赔偿是其过错造成的,因此要给予公司赔偿,两方相抵公司也就不需要为此支付双倍的工资了。
本案,王某应不应该被解职,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公司规章的规定。至于辞退,从案情介绍来看,公司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不存试用期的问题,以试用期人员不能留用显然是违法的,王某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