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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微博、微信等即时沟通工具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些网络技术的普及也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很多企业的商业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
小诗是刚刚参加工作的“90后”女孩,在一家通讯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师助理,从事智能手机的研发工作。在小诗入职之初,公司专门就商业保密问题进行了培训,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泄露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
小诗平时爱玩微博,去年8月,她将实验室自拍照片上传至微博,但照片背景中有一款公司新研发的智能手机实验机型。照片被大量转发后,导致该款智能手机实验机型被提前曝光,影响了该通讯科技公司的商业推广计划。为此,该公司将小诗辞退,并通过诉讼程序向小诗索要赔偿。
法官释法
“90后”职场新人是伴随着网络技术成长的一代人,微博、微信等即时沟通工具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张江洲法官说,这些网络技术的普及也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很多企业的商业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而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延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的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张江洲法官提醒“90后”职场新人:要提高保密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
法律知识拓展: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