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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坚决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存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止被派遣。用人单位应该讲诚信,不应贪图小便宜,人为恶化劳资关系,制造紧张的用工环境。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林某于2008年10月10日到A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其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林某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东家”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
“东家”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派遣公司名为B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林某是B公司向A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林某毫不知情。但与B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林某的。原来,林某曾在A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但是如何举证呢?显然林某已经无法证明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眼看要败诉,林某申请对这份合同进行鉴定。经鉴定,B派遣公司与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所使用的公章是被人伪造的。
据此,法院最终否定了林某与A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此条款,便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避免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强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有些甚至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给劳务派遣公司,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讼时才发现已经被派遣了。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目的非常明显。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企图做实派遣关系,造假性质相当恶劣。只不过伪造派遣公司印章的事情暴露后,才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律知识拓展: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