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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海投”: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案例】看到身边的人一个个都已就业,许晰不禁越来越慌。2011年3月,许晰在BBS上看到高频词“海投”后受到启发,为缩短找到工作的时间,立刻抱着遍地撒网心态,甚至不惜编造研究生的虚假学历,对招聘单位进行了“轰炸”。一个月后,许晰被一家公司录用。但仅过了两个月,公司便发现许晰弄虚作假,且工作能力低下,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效益,甚至不时带来麻烦,遂决定解除与许晰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许晰赔偿因增加招聘成本、加重工作量、对公司造成困扰之损失。

  【点评】许晰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许晰用虚假学历“海投”,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当属其中的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许晰具有主观恶意,也确已给公司造成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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