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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杨先生因拒绝从工作的北京公司本部赴吉林分公司工作,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有“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约定。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因合同中“各分公司、子公司”具体工作地址不明确,该公司要求杨先生跨地区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职工拒绝赴外省工作不违约,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拒绝赴外省工作 职工被辞
23岁的杨先生家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2009年5月进入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公司)任制品成型工,与公司签有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司本部。
去年10月,风电公司派杨先生等职工赴位于吉林省白城的分公司工作,遭到杨先生拒绝。11月30日,风电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杨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12月6日,杨先生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劳动合同,风电公司将他辞退违反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养老金。
今年2月,延庆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风电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等。裁决后风电公司认为裁决不公,起诉至延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风电公司诉称,公司与杨先生所签劳动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而且对派到吉林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750元的补贴。杨先生不服从公司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金
延庆法院审理后指出,风电公司与杨先生所签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东环路”,因此该经营地为双方确认的杨先生工作地。虽然该合同第5条明定:“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但其具体工作地点并不明确,因此法院认为风电公司要求杨先生跨地区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杨先生拒绝赴外省工作未构成违约,风电公司在杨先生拒绝跨地区工作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风电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风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同样认定风电公司要求杨先生跨地区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杨先生拒绝赴外省工作不违约,终审判决风电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午报记者李一然)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