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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在公司宿舍值班待命时猝死,人社局拒认定工伤后被死者家属起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近日,此案有了最新进展。2018年1月9日,袁伍常女儿李芬告诉澎湃新闻,已于2017年1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近日得知此案将由此前二审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李芬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文号为[2017]湘行申19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其内容显示,湖南省高院认为,李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湖南省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一、二审判决中,对于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状态有不同的认定。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工伤工作地点应是“事故抢修地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被工友发现失去意识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医院后确认已死亡。
袁伍常的多名工友称,事发当晚他顶替工友值班,“一般先去集控室开个会,签个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抢修任务才赶赴现场。”
2015年11月17日,郴州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却写道,袁伍常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
因不服上述决定,袁伍常的女儿李芬将郴州市人社局诉至法院。
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