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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倒卖货物赚取大额差价的职工 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介绍
郭某2020年6月入职某供应链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工作主要内容是根据提货单从平台提货并分拣装车。经某供应链公司查明,2022年至2024年4月期间,郭某多次利用客户账户低价购入鲜奶并通过亲属高价转卖,获利4万余元,有某供应链公司与郭某的谈话记录及郭某签字确认为凭。后公司以郭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郭某不服,遂申请仲裁。庭审时,公司提交的谈话记录、企业规章制度、培训记录等证据证实郭某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
最终,仲裁委依法驳回了郭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是否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本案中,仲裁员观点非常统一,即认为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有违劳动纪律、职业伦理道德和相关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某供应链公司的辞退行为于法有据,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效果。
首先,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层面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体到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该合同有郭某的签字摁印,上述劳动合同内容可证明双方协商一致,郭某同意严格遵守公司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且结合公司提交的开会通知、会议纪要、签到记录、工会批复文件等,能够证实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进行公示和组织员工学习。综上,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辞退体现了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权,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效果。
其次,从劳动纪律方面分析。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纪律进行规定,但劳动纪律的内容仍需以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为具体依据。换言之,并不是所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内容都一定达到开除的结果。在本案合议中,部分仲裁员提出即便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依据现有的调查事实,郭某的行为仍可定性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众所周知,涉及金钱问题,尤其是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更是职业道德伦理和违法行为的问题。
最后,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分析。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社会法范畴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是《民法典》规范整个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原理亦应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本案中,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的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换言之,在日常生活中,倒买倒卖弄虚作假的行为应该被否定,而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4万余元的行为更会被否定。故郭某倒卖公司产品赚取差价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不产生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延伸思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用公司客户账户低价进货高价转卖的行为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商业交易,扰乱市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使自身陷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两难局面。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利用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通过裁判的指引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引导及促进作用。(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杜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