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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主体应对欠薪担责
时间:2026-09-29 15-18-03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包了某项目的工程建设。之后,甲公司将该项目工程的木工部分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刘某,刘某于2024年6月招用劳动者宋某到该项目工地从事装修木工工作。宋某到项目工地后正常提供劳动,但劳动报酬未得到及时足额支付,至2024年9月,宋某累计被拖欠劳动报酬9400元。宋某多次向刘某和甲公司催讨,并经辖区派出所调解,但均未得到解决。
2025年10月,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9400元。甲公司则抗辩称,其已将项目木工部分分包给刘某,宋某系刘某招用的劳动者,并非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与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甲公司不应支付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仲裁院裁决,甲公司向宋某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期间的劳动报酬9400元。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向宋某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宋某虽非甲公司直接招用,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但甲公司将承包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刘某招用宋某进场施工并拖欠劳动报酬,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主体责任。结合甲公司、刘某均未补发欠薪的事实,仲裁院支持宋某的请求。
延伸思考
实践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压缩成本、转移用工风险、规避劳动法上的直接用工义务,将承包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再由该主体招用工人施工。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垫资施工、按项目节点结算、先期发放生活费、完工统一结算工资等行业习惯,一旦上游工程款拨付延迟,或者资金链断裂,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方往往缺乏偿债能力,选择逃避、推诿责任,直接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与此同时,具备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不直接管理工人、不发放工资;实际组织施工、发放生活费的“包工头”又没有合法用工资质。这种错位的用工模式,使得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维权容易陷入困境。
因此,需要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聚焦劳动者最关切的欠薪问题,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进行规制,也为被欠薪劳动者开辟快捷救济渠道。
需要强调的是,承包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包主体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后,可以依法向实际欠薪的个人承包人或者相关主体追偿。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责任编辑:邓小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