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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发生冲突受伤未必属工伤
时间:2026-07-24 11-20-50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食品公司装卸工。2025年4月19日,杨某工作时因装卸作业需要叉车配合,与叉车工罗某沟通工作事宜时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杨某受伤。
2025年7月9日,杨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人社部门处理过程中,公司主张,杨某受伤系与同事打架所致,属于个人冲突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结合门诊病历、劳动合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处理决定等证据,查实事发经过,发现杨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冲突最终演变为互殴行为,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对杨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人社部门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畴。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认定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界定工伤的核心关键,也是区分履职受伤与个人冲突受伤的本质边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三条规定,“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据此,认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职工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杨某与罗某发生冲突的起因为装卸作业中的配合问题,但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殴打。此时,杨某的行为已经从履行工作职责转向了参与斗殴,其受伤源于其个人的不冷静行为和违法举动,打架行为中断了工作职责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仅没有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反而对冲突的发生和升级存在过错,并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进一步印证了其受伤结果并非“意外”,而是其自身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后果。
综合上述分析,杨某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供稿单位: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责任编辑:邓小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