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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能否按年支付
时间:2026-06-15 16-39-51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23年5月入职C物业公司,在食堂从事切配工作,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根据公司安排,王某部分休息日需要加班。
2025年2月,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度的加班工资600元。2026年1月31日,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2025年加班费”单据,该表列明2025年每季度加班费明细,合计4160元,王某签字确认了该金额。
2026年2月10日,王某以物业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以年为单位计发加班费,构成长期拖欠加班费等为由,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次日离职。2026年2月15日,物业公司在支付王某2026年1月份工资时,一并支付了2025年度加班工资。其后,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以往的加班工资发放情况,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已经就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按年支付;物业公司主观上没有拖欠加班工资的恶意,且已实际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已不存在,故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按月支付。物业公司按年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工资范畴,物业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其次,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可以按年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时,物业公司尚未支付2025年度的加班工资,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综上,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延伸思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工资的支付周期最长为一个月。就加班工资而言,除部分省份有特殊规定(如江苏省规定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在6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等)外,用人单位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并无不按月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与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于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分别为周、月、季、年等,在此种情况下,若工时周期尚未届满,加班时间尚未确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任编辑:邓小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