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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因维权遭退工 被要求天天报到却没岗位
时间:2014-10-21 11-00-00

派遣工因维权遭退工 被要求天天报到却没岗位

律师:这种“体面的侮辱”在劳务派遣领域很泛滥

“派遣公司每天让我们到公司报到,不用干活,领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看似合法,实则是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国庆前夕,刚刚领到法院判决书的陈连向记者投诉,称她们此前遭到劳务派遣公司“体面的侮辱”。有律师认为,这种“体面的侮辱”在劳务派遣领域很泛滥。

派遣工遭遇“卖猪仔”

主张权益被用工单位退工

据介绍,陈连于1999年5月入职广州某跨国饮料公司,2001年5月某跨国饮料公司将广州南×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的劳动合同给陈连签订。2003年7月1日,广州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收购南×公司并承接其与陈连的劳动关系。2004年5月,某跨国饮料公司又将建×公司的劳动合同给陈连签订,再次确定劳动关系。2010年11月26日,某跨国饮料公司要求陈连先签订《建×公司员工辞职确认表》后,再签订广州创×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它(某跨国饮料公司)简直当我们是猪仔,卖来卖去,实质是与派遣单位勾结,不想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逃避经济补偿!”陈连说。

因新的合同“条款苛刻,工龄被抹杀,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陈连与另外有同样遭遇的2名工友向某跨国饮料公司提出质疑。2010年11月30日,某跨国饮料公司电话通知陈连等3人不用上班,并告知将其退回建×公司。

被要求天天报到却不安排工作

拒绝报到被视为“长期旷工”

建×公司认为:接到3人的退员通知后,按照公司的要求,她们应每天回公司报到(视同出勤)直至另外派遣,而3人除2010年12月13日有报到外,未按规定报到。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发出催告通知给她们,她们收到并签收,但并未按规定回公司报到或办理请假手续,长期处于旷工状态,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鉴于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0年12月24日向3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10年12月1日起,建×公司没有给我们作任何的工作安排,还停止了我们的各项社会保险,而建×公司的《工作调整通知书》是我们在2010年12月6日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和要求经济赔偿时才发的。”陈连等人称,要求她们每天回公司报到实无必要,实则是对她们带头“闹事”进行打击报复。从表面上来看,公司要求她们每天报到视同出勤,并按最低标准支付每日工资,并不违法,但是一种体面侮辱的行为!

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3人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5月13日,劳动仲裁委员作出裁决(以陈连为例):建×公司向陈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000元,驳回陈连的其他请求。

法院称用人单位做法合法

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

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1年5月30日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建×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陈连以每天报到的方式来代替考勤,是合法行使其劳动用工管理权的表现,而且建×公司已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工资;陈连无故未到建×公司处报到的行为已构成了旷工,且一个月内旷工天数累计达13天,该行为已严重地违反了劳动纪律。综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公司对陈连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具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建×公司无需向陈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陈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国庆前夕,陈连(3人)收到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陈连(3人)遂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律师:

“体面的侮辱”很泛滥,应修改有关法例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称:“体面的侮辱”在劳务派遣领域有泛滥之势。从上述案例看来,用人单位(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值得质疑,而法院的定性也值得商榷。依据劳务派遣待岗的特点和行业惯例,天天报到不应成为待岗期间的考勤方式。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尽快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并以合适方式通知待岗员工上岗,而不是通过天天报到的方式加重待岗员工负担。

该律师称,劳务派遣此前出现诸多问题,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缺陷进行了弥补。但是,对于现实存在的劳务派遣当中“体面的侮辱”的现象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对有关法例及时修改,让劳动者能够“体面劳动”的同时,避免“体面的侮辱”。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