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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处理一起工伤医疗纠纷案件,该起案件的用人单位企图用与劳动者签订的《加工协议》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认为是加工承揽关系。因此,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用补偿。经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支持劳动者的诉求,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主张:即《加工协议》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曹某于2010年9月份在黄梅县某公司从事纺织品修剪、质检等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协议》。内容主要有:乙方(曹某)为甲方(该用人单位)加工产品,须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乙方如因场地需要甲方提供的,甲方视情安排在甲方厂区内加工,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规定。乙方在加工操作过程中,包括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及来往途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承担。2014年3月,曹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左腿粉碎性骨折,经黄梅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4年5月18日,曹某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曹某的工作地点和加工费结算方式,公司有对曹某进行管理的意向,曹某向公司提供单纯劳务,受公司安排、管理,双方存在隶属性。这与单纯的加工承揽关系并不一样,因为“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动力具有高度自主独立性。”《加工协议》中关于加工内容并不明确,不同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对承揽内容有明确约定,反而类似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组成性而非独立性的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加工协议》载明,根据公司给曹某安排的工作内容按月支付报酬,此种方式与典型常见的劳动报酬持续性按月支付方式相同。此外,根据公司提交的曹某外加工结算单所载加工明细可看出,曹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曹某与该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自2010年9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