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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公司的副总,由于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30万元(他工资每月2.5万)。 公司答辩:公司里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都是由申请人个人专人负责,并提供了申请人副总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申请人应当把自己统计在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之列,申请人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由申请人举证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申请人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不享有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副总认为,自己虽为公司副总,但是没有实权,公司日常事务都由总经理负责,根本不存在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自己也是一名员工,依法应当劳动者的权利,并受劳动法保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驳回了申请人副总在仲裁请求。副总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副总是公司里直接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知道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副总在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将自己作为公司的劳动者,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认为公司拒绝签订,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种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本义,其请求本身有失公正合理。所以,劳动仲裁庭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问答来源:胥加强律师网 作者:胥加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