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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在单位上厕所时踩空摔伤是工伤吗
时间:2026-06-29 10-18-34
案情简介
马某系某电器公司操作工。2025年3月17日,马某在工作期间前往公司组装三分厂车间二楼卫生间如厕,转身过程中不慎踩空台阶摔倒受伤。
2025年4月21日,电器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后,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初诊病历、证人证言等材料,查实事发经过,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认定已生效。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作期间在单位卫生间如厕摔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包含“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件,须同时满足。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作场所”,不宜机械理解为劳动者本职岗位所在的固定工位,而应结合其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活动范围综合判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二条规定,“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本案中,马某受伤地点为组装三分厂车间二楼卫生间,位于厂区内部,属用人单位有效管理区域。马某在当班期间前往该处,并未脱离合理活动范围,该区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同样不应囿于生产操作行为。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满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上述《意见(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须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包括工作期间上厕所及饮水等。本案中,马某上厕所属解决必需生理需求,是持续工作的自然延伸,并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依法属于“因工作原因”。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案情,马某受伤发生于当班工作期间,其事发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段,符合“工作时间”要件。
综合上述原因,马某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供稿单位: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责任编辑:邓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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