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资案例

劳动法规

劳资案例

入职登记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时间:2026-03-31 11-55-12

入职登记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郑志军 何华凤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9日,许某在某招聘会现场被某投资公司录用。录用时,公司只让许某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上面只载明许某的基本情况、岗位、工资待遇及工作地点,并且只有许某和公司人事经理的签名。

许某工作至当年11月底,因老家有急事而选择辞职。在办理工作交接时,许某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许某应聘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所需的主要要件,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许某不认可,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投资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许某填写的表单明确标注的是“入职登记表”,而非任何合同或协议。对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该份入职登记表仅涉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岗位、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而未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其他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的重要内容。即使是合同,仅有公司人事经理及劳动者许某的签名,却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无法人盖章,在公司未授权人事经理可直接代表公司的前提下,该合同并无法律效果。由此可见,这种内容的约定和签订形式不能被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份入职登记表只是应聘现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双方所填写的一份信息档案,而非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投资公司依法应当向许某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