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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员工退休,劳动合同应于哪天终止?
案情介绍
沈某于1968年10月10日出生,2003年8月入职上海市某公司。2018年9月28日,沈某书面表示同意“本人办理退休手续,自动终止合同”。同年10月8日,双方订立自10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务协议。10月9日,公司以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实际权利义务自2018年10月10日终止)。10月当月的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公司一并发放,未作区分,且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沈某实际在该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24日,沈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应于2018年10月11日才年满50周岁,公司在2018年10月9日终止劳动合同时,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53836.50元。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沈某的仲裁请求。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具体应该是哪天?
案例分析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然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的认定实务中有着不同的见解。在国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之前,退休员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形,分别是退休月份的当月月末、生日的当日、生日的次日。
2025年开始,随着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及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员工的法定退休月份不再与其满周岁时生日月份保持一致,为避免疑义,我们可以用 “生日所在日” 来准确表述生日当日,即延迟后员工弹性选择的退休月份中与原生日日期一致的当日。例如员工生日为7月5日、延迟后退休月份为9月,则生日所在日为9月5日。这样,上述三种情形可以表示为“退休当月的月末、生日所在日的当日、生日所在日的次日”。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下三种退休终止时间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的当月月末最后一天。由于养老保险施行月缴费制度,一些地区在退休审档时会默认退休时间为月末,退休业务系统上生成的档案信息认定表也默认员工退休时间为退休当月的月末最后一天。目前很多地区都采用这种认定方式,但是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明确原法定退休年龄),还是2025年刚刚实施的《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延迟原法定退休年龄),都是以劳动者的周岁年龄作为达到退休时间的计算依据,统一将月末最后一天作为退休时间可能会带来用工风险。例如某劳动者是9月5日的生日,于9月份退休,如果9月5日后还在用工,9月10日发生工伤,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出台前,很多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会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生日所在日的次日。该观点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的规定,认为生日所在日的次日才算满退休年龄。按照该观点看本案,沈某1968年10月10 日生,其应于2018年10月11日才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应于2018年10月11日终止,公司2018年10月10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该观点在实务中之所以有着广泛认可,有着一定的“考量”因素在内,终止时间晚一天两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无太大影响,同时也不涉及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权的争议。但在一些特殊场景下容易引起理解或执行上的问题。例如,劳动者的生日是10月31日,按照该观点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11月1日,而很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劳动者离职当月应有缴纳保险记录”、“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等规定,如此情况下如果是11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而11月份又没有事实用工,可能就会产生权利义务不一致的系列问题。
第三种情形为劳动者生日所在日的当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在此规定中并未区分劳动者是劳动合同期满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情形同样适用。另一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当天劳动者还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于劳动者生日所在日当日二十四时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既贴合法律要求,又能避免出现前述第二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一致的系列问题,因此笔者更赞成这种观点。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沈某出生日期为1968年10月10日,系女职工且累计工龄满十年,其于2018年10月10日年满50周岁,依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延伸思考
今年我国出台《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明确了十五年的过渡期,办法最后还分别针对男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及五十周岁的女职工给出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列明了“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后退休时间”、“延迟月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后退休时间”只规定到月,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便以为退休时间不再是具体的某一日,可以是一个阶段内任一天。例如某男职工1965年7月5日生,按照改革后延迟退休政策他的法定退休时间为2025年9月,如果其选择弹性提前8月份退休,有的单位就认为可以在8月5日(24时)至8月31日之间任意一天终止劳动关系。笔者认为,退休时间是以劳动者的周岁年龄作为计算依据的,过渡期之前(原法定退休年龄时期)和过渡期之后都是按照满周岁年龄的当天24时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过渡期只是劳动者原退休时间的一个延迟,延迟月数仍需以整月计算,以实现过渡期前后的无缝连接。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只能法定终止,并不存在约定终止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综上分析,延迟退休政策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应以劳动者自愿选择的退休月份当月的生日所在日为宜。
(作者单位: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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