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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规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6-17 15-22-45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办发[2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的考试与200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时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有关手续。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