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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17 14-49-19
 

文号:人办发[2000]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数据分析,经研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为75(卷面总分为150)

  请各地按考试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做好发放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准备工作。

  (随文附送各地考生成绩软盘)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四日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