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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视为公司行为
时间:2026-02-12 14-54-56

能否视为公司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模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张某在模架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模架公司业务技术把关,双方约定张某的工资为12000元/月。2024年8月,模架公司总经理钟某要求张某统筹公司某项目投标的工作,并承诺在张某完成工作后支付3万元经营提成。张某完成该工作后要求模架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公司以钟某的承诺仅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认为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模架公司支付经营提成。
仲裁委查明,钟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职权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及职工招聘、工作安排等;钟某安排张某从事的项目投标统筹工作系张某技术总监工作职责之外的工作。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钟某为模架公司具有财务、人事管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张某作出工作安排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其安排张某完成某项目投标统筹工作并承诺支付经营提成,应当属于其代表用人单位作出的行为。因此,钟某的上述承诺应当认定为模架公司对张某的承诺。
模架公司应当对高管的履职过程进行监督并设置必要的审批约束。钟某的承诺行为反映了模架公司管理的混乱和随意,但这一后果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综合上述理由,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作者单位:云南省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任编辑:邓小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