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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吗?
时间:2026-01-08 10-36-36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吗?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作者:李芳 张书程


案情介绍

刘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23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刘某的身份证信息,刘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为2025年4月。公司要求继续与刘某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2025年4月,刘某执意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因此导致劳动纠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4年7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其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对面临退休的职工,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持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未支持刘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刘某主张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签订,应支付其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共11个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579元。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体现出刘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公司两次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若机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公司应支付刘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鉴于刘某即将退休,公司要求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刘某主张必须签订字面意义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认为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保障了刘某目前至退休时的权利,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实际意义,有违公平正义的裁判理念。

案件启示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作为一种惩罚性规定,主要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固定化,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用工关系。劳动者的权利可以从要求自入职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到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再到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上主张。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合同,则不可避免地承担惩罚性的赔偿义务。但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滥用权利,在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仍刻意待工作满一年后,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形成一种不诚信的牟利方式。因此,在鼓励劳动者依法、诚信维权的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做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基础性工作,保障自身长远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山东省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芳 张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