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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
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仲案字〔 〕第 号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指定你(单位)为_________劳动争议案的________方代理人。请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___日前来本委办理有关事项。本委办公室地址:
特此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无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职工或死亡的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需要指定代理人时,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劳动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即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后面的空白应填写被指定代理人一方当事人的全称。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单位的,在本文书中应写单位全称。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