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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人才竞争规制制度该往何处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举办研讨会探讨竞业限制理论实践焦点与制度完善方向
时间:2023-12-07 12-13-12

2023年12月2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指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主办、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以及兰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竞业限制与人才竞争规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竞业限制与人才竞争规制,对竞业限制以及与其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实践问题、理论难点与制度完善进行了深入研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国劳动学会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各地法院、人社部门、律师事务所、知名企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吉林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

本次研讨会的第一单元主题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控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李军围绕“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总结了当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的特点:涉诉案件主要分布于计算机、互联网和教育培训等行业;涉诉义务主体主要争议集中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工资相比金额较低;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调整幅度非常大。他同时指出,当前裁判实践中存在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严重扩张、竞业限制条款所欲保护的标的界定困难、未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等问题。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发言主题为“从司法判决看各地竞业限制纠纷现状与趋势”。她以兰台律所劳动法团队的案例研究报告为基础,梳理了竞业限制争议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其中列举了竞业限制争议中的热点问题,包括以规章制度形式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对协议效力的影响、竞业限制主体对协议效力的影响、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启动方式对协议效力的影响等等。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国荣以“竞业限制协议判定的法理逻辑”为发言主题,他总结了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性质认定中无法回避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包括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竞业限制究竟限制的是劳动者的何种权利,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这种权利的正当性何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之间的内在关系如何等。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周国良指出,对竞业限制问题的理解应回到《劳动合同法》的初心和使命,建议对竞业限制补偿金设置合理标;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主任王文珍指出,作为竞业限制前提的保密义务范围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来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脱密期制度比竞业限制制度更有合理性;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闫冬从立法论出发,认为我国的竞业限制类似于一种简约版的脱密期,应按照比例原则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柯振兴介绍了美国竞业限制的制度概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靖远指出,法律界对竞业限制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方面期待过高,对竞业限制协议应予以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向春华建议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催告权制度等。

第二单元围绕“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茜以“关于违反竞业限制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为发言主题,分析了在竞业限制案件中的司法裁判问题。针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她认为可以考量的因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薪资收入、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损失、经济补偿的发放情况、违约金的设置是否畸高、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剩余未履约的期限等。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俊禄以“竞业限制有必要保留吗”为主题,围绕竞业限制有无存在必要、再就业限制与择业自由、域外对竞业限制的态度、法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证。他指出,对竞业限制问题的处理,要保护好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江锴以“约定竞业限制中违约金责任的规范构造”为发言主题,提出竞业限制违约金属于对主债务关系的担保,考量其义务主体规范构成的重要因素包括:是否要求可归责性、是否确定金额、是否要求损害发生、能否以同一违约金针对多种违约事由、违约金责任与强制履行能否并行,等等。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代爱军梳理了当前竞业限制协议存在的问题,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越来越低、竞业限制违约金越来越高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调整不应强行与经济补偿数额绑定,应当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的标准;白话劳动法品牌创始人、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白永亮指出,竞业限制制度在企业实践中是人力资源部门主导,而非法务部主导,法务部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有自己的治理体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指出,竞业限制制度是典型的“多方俱伤”,不利于用人单位也不利于劳动者,不能起到商业秘密起预防性保护作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范围提出,企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责任人,竞业限制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不应被高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主任李娜指出,竞业限制协议不应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还应在用人单位违约时对劳动者提供保护。

第三单元围绕“人才竞争与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展开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杨俊生以“竞业限制制度适用的平衡把握--以客体限缩和商业秘密审查标准为视角”为发言主题。他指出,竞业限制保护的客体应当限于商业秘密,与保密义务的保护客体应予区分;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对于商业秘密应采取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审查标准;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泛化,应当从严把握个人信赖性较强的行业中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建平的发言主题是“社会法意义下竞业限制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利益平衡”。他指出,竞业限制协议与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在法律性质、保护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实践中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出现扩张适用及扩大化解释的现象。对于隐蔽的挖角行为,应当采取多样化的保护手段,由企业承担更多责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冯琴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为发言主题,她在梳理法院不同的裁判结果之后,认为应严格区分劳动法、合同法和竞争法的规制领域,最大限度为人才流动和经营者自由竞争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提出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在维护劳动者择业权与平等竞争市场秩序之间进行平衡。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阿里集团法律顾问赵玉来分享了他从事竞业限制相关工作的内容与经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田璐指出,在个案中实现利益平衡,为人才流动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是法官需要关注的重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吴博文指出,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主体应当限于“两高一密”,尤其要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作限缩,并对“商业秘密”作出严格界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并对经济补偿、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提出了个人见解;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艾琳指出,应当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对劳动者的威慑和惩戒作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琳琳认为,区别于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竞争法,劳动法应当坚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制度初衷,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