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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开发法 越早制定越好
时间:2018-04-02 16-49-18

———访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许振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辉 

  我国技能人才比例偏低且结构不合理

  记者: 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至今, 您每年都会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开发法》,原因有哪些?

  许振超: 就业是民生之本。 职业技能开发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职业技能开发也是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 高质量劳动的最积极、 最有效的措施, 是解决就业矛盾,特别是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 不仅如此, 加强职业技能开发还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基础; 是许多国家支持企业提高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有效改善民生的通行做法。

  但与此相对应的, 却是当前我国技能培训工作相对薄弱的现实。

  虽然近年来我国技能培训工作快速推进, 但从总体上看, 目前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仍旧薄弱, 培养体系不完善, 评价、 激励、 保障、 监督机制不健全, 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高技能人才的总量、 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现实情况来看, 我国技能劳动者比例偏低且结构不合理, 高技能人才相对匮乏, 这已经成为新时代制约我国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瓶颈,亟须从制度上深化改革。 截至2016年底, 全国技能劳动者达1.65亿人, 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21.3%; 高技能人才4791万人, 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6.2%。未来10年内,我国技能劳动者需求将继续保持不断增长的趋势。

  记者: 您如何看待目前因为劳动者缺乏技能而造成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许振超: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2015年人口总量13.7亿人,劳动年龄人口9.1亿人, 预计到2030年之前, 劳动力规模都将保持在8亿人以上,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总量压力将长期存在。与此同时,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产业结构调整、 技术革新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 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5以上, 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以上的水平, 技工紧缺现象逐步从东部沿海地区扩散至中西部地区,从季节性演变为经常性。 无论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 还是结构性矛盾, 都需要广泛开展职业培训, 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这是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

  现行法规缺乏系统性、 可操作性

  记者: 据了解, 我国不少法规都对职业技能开发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情况下, 制定专门的职业技能开发法的意义何在?

  许振超: 职业技能开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政府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技能鉴定、 技能竞赛及技能人才表彰等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相关活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责权利关系是: 劳动者有参加的权利, 企业有参与的义务,政府有组织开展的责任。

  但目前, 有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法律要求散见于 《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 和 《职业教育法》, 有关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际工作中, 对政府的组织责任要求过于原则, 缺少工会组织的监督、 对劳动者技能提升权利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保障, 对企业参与的义务没有法律的刚性要求, 导致政府组织责任落实不力, 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不足, 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此时, 就需要专门的职业技能开发法, 解决目前权利义务不明确、 责任主体不明确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记者: 在职业技能开发立法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有无先例?

  许振超: 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目前许多国家支持企业提高竞争力、 促进经济发展和有效改善民生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 许多国家都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重振制造业、 助推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 纷纷制定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国家战略。

  比如, 美国率先在制造业领域对200万名工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英国实施国家技能战略, 提出要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养使英国具有世界级的技能水平;澳大利亚发布未来劳动力开发战略,提出满足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需求, 从整体上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 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职业技能开发法律体系, 如德国的 《职业培训法》、 英国的《产业培训法》 与 《就业和培训法》、 日本的 《职业训练法》 和 《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韩国的 《职业训练法》等都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推动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工作的开展。

  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记者: 在您的构想中, 职业技能开发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许振超: 首先, 应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明确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权利、 企业义务、 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以适应城乡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需求。

  其次, 应构建全体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类型、 培训对象、 政府职责、 实施机构、 社会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内容。

  再次, 还应该建立国家职业分类制度, 制定职业标准, 优化职业技能等级和职业资格、 薪酬水平设置, 明确职业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依据。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制度, 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能力证书, 加强证书管理, 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制度。

  最后, 还应加大政策支持与激励力度, 建立健全国家激励制度, 完善全国和地方行业竞赛选拔、 技能竞赛交流、表彰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