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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预防争议业务培训《仲裁规则》新动态 知法学法促和谐
时间:2017-07-28 22-34-23



727日下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办、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华南办事处、中国劳动在线协办的“2017年预防劳动争议业务培训活动”在省图书馆圆满完成,共有240余家企业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法务代表共300多人参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马丽娜院长出席活动。

研判新情况,运用新办法,构建争议预防交流新平台

本次活动,针对不同企业和新型行业领域反映的用工管理、争议预防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规则解读、案例剖析、交流互动,进一步丰富仲裁机构与企业交流探讨的模式内容,深化预防争议培训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今年参会人数为历年最高。本次培训是市仲裁院与不同企业深度合作的延续,是仲裁延伸服务、送法上门的具体举措,通过仲裁法律法规宣传和案例引导,为企业完善争议预防制度、协商化解纠纷、实现劳资共赢发展需要提供指导和帮助,受到与会人员的普遍欢迎。

依据新规则,紧盯新问题,增强争议预防培训针对性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加快了“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环保专项整治等工作进程,劳动争议呈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滴滴搭车、物流快递等新行业、新技术、新业态的大量涌现,对预防调解和审理劳动关系领域新型疑难争议提出新的挑战。对此,本次培训以“《仲裁规则》新动态、知法学法促和谐”为主题,运用现行仲裁法律法规和最新规则办法,重点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试用期用工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女职工三期保护等问题进行系统剖析和应对探讨,现场讲解和回答各类问题30多个,既有共性问题,又有特殊情形。现场互动气氛热烈,赢得企业阵阵热烈掌声与共鸣。

注入新动能, 探索新路径 ,帮助企业提升自主预防化解纠纷能力

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仲裁与基层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使60%以上的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从2017年上半年全市争议处理情况看,审理结案的1.83万件案件,有近三成争议为劳动报酬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的往往是由于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协商机制和民主监督制度不落实,以及企业预防协商和化解纠纷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对此,市仲裁院马丽娜院长表示:“我们下一步将继续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效能,对内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推进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建设,组织开展案前调解,努力形成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对外,通过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和‘阳光仲裁’庭审观摩活动,分级组织各类预防争议培训,指导企业加强用人规范管理和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建设,发挥协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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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某大学学生林某,将于20167月本科四年毕业,36日在市人才市场应聘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商务助理,38日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月工资4000元,工作岗位为商务助理,合同期限为201671日至2019630日。后林某返回学校,525日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即1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分析及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应认定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家属要求基于劳动关系支付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

案例二 :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必须命名为“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15720日,申请人范某填写《职员入职登记表》入职广州好X家具公司,岗位为门店促销员,同日,双方签订《员工雇用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范某在A门店任促销员、受雇用1年,工资待遇为月薪1300元,全勤奖150元和业务提成,每月享受带薪假期2天,一个月内工作不满25天的取消假期,工作满半年者春节享有6天带薪假期。2016225日,申请人从单位辞职,226日双方结算工资。后范某申请仲裁,称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好X家具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5000元。

分析及处理结果: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名称并非为“劳动合同”字样,但该协议已经具备了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作用,并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双方已经实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案例三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有风险

案情简介:20163月,赵某入职至广州D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工。双方订立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某公司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对赵某进行考核,认为赵某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于当天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即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对赵某进行了考核,且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及处理结果:劳动者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可以衡量,相关条件已经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过程中,赵某称录用时并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某公司也未能举证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确认D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案例四 :劳动者能否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案情简介:广州市某印刷厂印装部员工陈某,20137月入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至20156月,其负责的A3A4版产品印装计件价为0.15/份、0.12/份,其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左右。20157月,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将上述价格分别调整为0.12元和0.16元,将其他产品价上调0.05元。印刷厂制定新单价制度过程中,陈某以其不同意为由不参加会议,亦不签名确认。2015712月期间,陈某月收入约4200元左右。2016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庭审中,陈某坚持称新制度降低其工资,其未同意不能适用。印刷公司则称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不得不调整产品价位,新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予适用。

分析及处理结果:单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按规章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并无不妥。申请人不认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工资差额,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案例五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工作年限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徐某于2011111日入职E公司,并在E公司的安排下于20115月和20125月先后与BC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被派遣至E公司工作,但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未曾发生变化。20131018日徐某直接与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1018日至20161017日,但在此期间BC人力资源公司未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2016917日,E公司因部门调整,裁撤徐某所在的部门和岗位,因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未果解除劳动合同。20161019日,徐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E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要求自2011111日起计算;E公司称其公司20131018日开始与徐某签订合同,工作年限应自该日起计算。

分析及处理结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仲裁委经审理后,对徐某要求E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且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为2011111日至2016917日期间。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