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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4-08-05 10-26-34

    近日, 青海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青海省在总结新农保、 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对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青海省统一并提高了个人缴费档次, 进一步强化缴费补贴激励机制, 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 建立了长期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 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青海省加大了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 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全额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 《意见》,青海省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 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为1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省政府确定的标准),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意见》还在规范完善个人账户管理、 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