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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时间:2014-08-04 14-50-43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文件,细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加强部门配合, 全面贯彻落实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社厅规定, 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 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河北省人社部门将提高服务水平,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 实现制度衔接的电子化经办,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中的应用。

  各地将积极宣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 准确了解政策。 同时, 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政策执行力, 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