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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工伤保险3项待遇
时间:2014-07-15 09-46-51

    山东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 调整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山东省连续10年上调工伤保险3项待遇。 此次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不包括领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 配偶每月增加105元;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