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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负责职工“三金”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职工的利益不能侵犯,那么究竟谁来维护这些职工的权利呢?

  某某商业大厦是一家大型商贸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后改制,2001年8月企业将一楼百货部承包给福建省南平市某某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规定,“某某某”公司接纳原大厦的79名职工,“并承担每人每月600元工资(含三金交纳),每月25日足额上缴到大厦财务科,由大厦统一发放给员工”。

  据了解,3年来,这些员工每月都能从大厦领取到450元工资,员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均由大厦代为办理,不足部分由大厦补足,为此大家相安无事。然而,今年6月22日,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进行了调整,7月1日某某市政府又对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450元调整到500元。大厦不愿再承担职工的“三金”费用,并在600元工资中扣去327.81元的“三金”费,职工拿到手的工资实际只有270多元。为此,这79名员工为维权向企业进行交涉,却被企业与承包商“踢皮球“。

  大厦认为,员工的“三金”应当由承包商“某某某”公司来承担,而“某某某”公司负责人甲则认为,我每年上交大厦120万元租金,你大厦也应当要承担单位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不应由我一人来承担,更何况合同中写明,每月我只付每位员工600元,其中包含了“三金”。大厦人事科科长乙说,按照规定,“三金”应由用人单位来交,谁用人谁负责。大厦没有义务去贴这个钱。在采访中,双方都对记者说政府的规定要执行,职工的利益不能侵犯,那么究竟谁来维护这些职工的权利呢?

  下午5点,在某某市贸易局的协调下,大厦给每个员工垫发补足了本月份的500元工资,79名职工虽暂时离去,大厦恢复正常营业,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