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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难维权 律师指点解迷津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工人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工人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给出了答案。

  家住襄城县紫云镇某村的刘某在该镇某陶瓷工厂打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未与厂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刘某在干活时,手指被机床上的刀具切伤,伤愈后造成功能性障碍,经鉴定构成伤残。刘某曾数次与陶瓷厂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某来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耿律师仔细询问了刘某有关情况后,建议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要求陶瓷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做出裁决:刘某与某陶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没过多久,刘某却又接到法院的传票。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居然成了被告,这让刘某十分不解。

  带着种种疑问,刘某再次来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这裁决书就没用了?我是受害者,咋就成了被告啦?”刘某将心中的疑问一股脑地向耿律师倾诉出来。耿律师一边安慰他,一边耐心地向他讲解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陶瓷厂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还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人家的权利。”“那我们该咋办呀?”刘某焦急的询问。耿律师进一步向他解释:“事实情况在哪儿摆着呢!你只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确实与陶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了。”随后,耿律师替刘某代写了诉讼答辩状,并指点刘某回去后及时收集需要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等手续,以便应诉。

  庭审时,刘某的工友出庭作证,他又提供病历、支付工资凭证等,证明其与陶瓷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陶瓷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刘某与陶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陶瓷厂做出相应的工伤赔偿。(王少柯 吴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