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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务工期间受伤致残判分期赔付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一起由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发生的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法院的成功调解下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落下帷幕。

  案情

  原告赖某某诉称,被告林某某的某某木材加工厂从2011年年初起雇佣原告赖某某在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每日根据木材加工量支付赖某某80至100元报酬。2011年1月10日,在正常的工作过程中,赖某某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导致其被工厂的刨板机压伤,左前臂骨折不能动弹。事发后,赖某某被送往当地诊所治疗,但经过3个月的治疗未见好转。于是赖某某又转入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左桡尺骨中段横断性骨折。赖某某住院治疗数月后,恢复出院。2012年6月,赖某某再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左桡尺骨骨折内固定物拆除术治疗,至6月18日出院。赖某某治疗期间的全部医药费用37000元,已由被告负担。赖某某出院后却无法从事基本的农活劳动,后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赖某某属于九级伤残,这给赖某某的劳动、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虽然被告林某某为原告赖某某支付了医疗费,但是关于赖某某的其他损失赔偿费用,双方协商多次,仍无法达成一致。由于查询得知被告林某某的木材加工厂没有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为维护自身权益,赖某某一纸诉状把林某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要求被告林某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护理费和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891.6元。

  审结

  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赖某某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而被刨板机压伤是事实,被告林某某也已支付了医疗费。但是因为受伤而导致原告赖某某生活上、劳动上不方便,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也是事实,于是,主审法官针对性地对双方进行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促双方各退一步,通过法官的不懈调解和双方的相互谅解,被告林某某当即表示一次性再次支付36000元给原告赖某某,但要分期赔付,即2012年11月22日当日付15000元;余款21000元于2013年3月前付清,原告赖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由此才出现了开头清点赔偿款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