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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后遭解职 有假不能休八成没补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带薪年休假便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虽然从2008年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市民朱女士却因为休了一个年假而陷入解职纠纷中。  

 

  “我休了5天年假刚刚回单位,就接到了降职通知,我提出异议后,单位直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只给我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朱女士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随后用3天的时间随机调查了300名企业员工发现,50%左右的受访者都存在有假不能休的情况,而且调查人群中超过八成的员工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对此,劳动维权专家提醒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在维权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员工休假证明,否则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市民投诉

  网站经理“休”出烦恼

  朱女士在2011年8月1日与“Myjob”网站青岛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后,正式出任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一职。3月中旬因为家中有事,她就填写了申请表,申请休年假5天,当时公司并没有异议,只是要求朱女士将手头的工作安排好。朱女士在休假前将当月的招聘工作全部安排妥当,才回家处理自己家中事宜。让她想不到的是,假期结束后,公司负责人对她离职期间的工作很不满意,并且认为她在任务最重的时期休假,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因此对她给出了降职的处理。

  对于这一变化,朱女士想不通,就到公司领导处争辩,经理却表示,她不愿干可以解职。对于公司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朱女士感到很气愤,随后同意解职,但在补偿金上双方发生了分歧。该公司只同意给她补偿1个月的工资,但是朱女士认为公司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投诉维权陷入两难

  3月29日,朱女士带着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休假申请表来到早报接待室,向记者详细介绍自己的情况。“其实我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按照相关法规应该按照工龄休假,现在按照入职时间计算休假时间已经是吃亏了,没想到公司还这样对我。”朱女士伤心地向记者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