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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会调解使工伤农民工得补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2013年元旦到来之际,南宁市总工会为农民工万师傅与其所在企业成功协调,万师傅最终获得工伤补偿款2.15万元。

  2012年12月27日,来自百色市右江区的农民工万师傅,来到南宁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请求援助。万师傅称其在工作锯木材时被电锯锯断手指,所在公司拒绝赔偿,拟申请劳动仲裁也因无证据未被受理。

  南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向他伸出援手,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联合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为万师傅维权。由于万师傅到公司仅十多天,也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获得工伤赔偿的难度较大。为尽快帮助他获得相应赔偿,南宁市总工会深入企业现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展开悉心交谈、面对面调解。通过反复耐心地释法说理、明辨是非,企业方最终同意支付相关补偿2.15万元,公司经理来到帮扶中心亲自将补偿款交到了万师傅手中。在春节到来之前,万师傅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补偿款。

  法律知识拓展:

  工伤鉴定内容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