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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劳动者讨薪撑腰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春节将近,正是农民工讨薪事件的高发期。“恶意欠薪罪”颁布后,因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很少发挥其法律作用,欠薪仍一再发生,几乎成为“休眠条款”,低于公众期待和预期效果。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薪水,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欠薪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经营者在资金周转、经营上等实际问题,一时之间难以解决,更多人是恶意逃薪,为了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讨薪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顽疾,由此引发的不和谐让人揪心不已。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其实就是非法占有了他人的经济利益,表面上看是道德范畴,缺少诚信所致。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黑心老板明明有钱也不愿意支付薪水,这已经不是道德领域的问题了,而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欠薪是社会的一个顽疾。靠个人的力量来讨薪,成功的希望不大,而用法律来为劳动者 “撑腰”,不但能让那些恶意逃薪、欠薪的经营者悬崖勒马,同时也让劳动者合法拿到自己薪水,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

  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和惩处的力度,不但能让那些恶意逃薪、欠薪的经营者悬崖勒马,也让付出劳动的农民工在合法拿到自己薪水的时候,心里有了依靠,让幸福感真真切切地从内心涌出。

  法律知识拓展: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