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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劳务派遣中的“掉包计”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果断剑指屡遭社会诟病的劳务派遣用工。目的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曾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正是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用工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做出这样的修改。

  修正案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落实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了促使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并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这对那些长期饱受劳务派遣用工之苦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是,我们在高兴之余,仍然不能放松警惕,警惕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的新花样。

  刚成立不久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拓展业务之际,计划先将人事日常事务性工作交由专业公司进行管理。从美国回来创业的公司总经理在朋友的介绍下,与某人才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人事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人才服务公司为信息科技公司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缴纳、变更法定社会保险;人员日常管理等事项。信息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每月将员工的社保费用、档案保管费、管理费等按时支付给人才服务公司。大半年之后,公司3名员工分别以公司未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一些理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且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积极准备,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聘请了专业律师。在准备过程中,就发现了一个问题。人才服务公司与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是人事代理合同,信息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信息科技公司员工的用工单位、社保缴纳单位显示的却是人才服务公司的名字而非信息科技公司。业内人士一看就明白,人才服务公司耍了一个“掉包计”,它与信息科技公司约定的是人事代理业务,而实际上却是劳务派遣业务。由于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对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有些劳务公司故意打着“人事代理”的旗帜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故意混淆二者界限,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相似之处在于: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劳务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尽管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存在着上述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两种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导致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同。比如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如果从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来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由于这是两个有关联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很明显,这就是为何有些劳务公司会故意混淆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源头,目的就在于逃避应当承担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其中还不乏一些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某人才服务公司就是由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具有人才中介、人才派遣服务资质等的正规公司,且还多年来在业内被评为服务优胜单位、“信得过”单位等称号。如此“信得过”单位让人如何信得过?因此,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除了对派遣公司的资质“验明正身”之外,还必须对基本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再者,按照法律规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何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