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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解雇为何难索赔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有着高学历的张先生与一家外国公司签了5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雇的张先生要求外国公司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出人意料的是有关部门并不支持张先生的主张。原来,根据我国劳动相关法律,外国公司不能直接招用员工,外国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能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张先生通过网络猎头公司中介,与一家外国公司直接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随后就在这家外国公司设在宁波的办事机构上班了。

  头2年,张先生工作成绩出色,公司的业绩也有较大提高。去年,公司领导更换,总经理与张先生因工作问题产生了矛盾,公司于去年12月解雇了张先生。

  张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认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提前解雇自己,应该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不愿意给张先生任何补偿。于是,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先生的申诉请求。

  法律知识拓展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是公司解雇张先生时理由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而是张先生与这家外企是否建立了法定的劳动关系。虽然张先生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资格,也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的另一个法律主体,外国公司并不能直接招聘员工,需要通过外服公司招聘。因为外国公司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所以它与张先生之间不能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如果张先生当初通过合法的第三方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劳动仲裁部门就会支持张先生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