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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活动可以自由吗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日前,深圳女工李春丽(化名)拿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沃尔某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以李春丽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属于违法解除,故沃尔某玛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36元。

  去年7月,李春丽在阳台浇花时摔了一跤,扭伤了腰,请了3天病假。休病假期间的7月9日,一位朋友打电话邀请她参加香港一个由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劳动法》及工会知识培训。“我对这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的,想着来回都是坐车,不会影响养病,就答应去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回来后她被人事部门告知,自己因为“不诚实”的原因已经被公司解雇了。

  李春丽很不服气,她认为在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内自由地安排时间是自己的权利。接下来两天,她照常回公司上班,但都被赶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沃尔某玛与李春丽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

  但沃尔某玛不认同这一裁决结果。李春丽不得不一次次与公司对簿公堂,终于获得胜诉。

  但是,今年上海浦东新区也有员工请病假在外兼职被解雇,最后遭遇败诉的判例。是否真的如李春丽所说,员工在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内自由地安排时间是自己的权利?为何深圳的李春丽获得胜诉,而上海的王先生却遭遇败诉呢?

  问题一: 病假员工自赴香港培训,单位解雇因何未获支持

  疾病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病假权”,劳动部曾下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上海市于2002年5月1日出台了《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各地政府对于疾病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都作出了规定。

  企业给员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是为了让员工病假期间保证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可见职工请病假需单位批准,但是单位一般只做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做实质性审查。用人单位批准员工请病假的依据是医院开具的休息建议单,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放弃休息从事其他活动,显然与请病假的初衷不符,也有违诚信的原则。

  “沃尔某玛病假解雇”案中法院二审尽管支持了李春丽的诉求,但也认为李春丽“在‘腰扭伤’且在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加长恢复时间,其行为有违其申请病假的初衷及沃尔某玛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但是,沃尔某玛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而且李春丽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是她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偶尔外出参加为期一天的培训,其情节尚不构成严重违纪。沃尔某玛仅以此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显然属于处罚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