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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倡适当关怀非全日工待遇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别人都有带薪休假,唯独自己没有,而且遭遇解雇后还没有补偿,这让在一家单位公司厨房工作的王女士很气愤;当她依法向企业领导交涉时,还被告知她不懂劳动法,这下更让她无法接受。日前她来访本报,就是希望讨个说法。

  王女士原来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食堂工作,后来企业兼并重组,她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金回家。后来一直在外打零工,前两年经熟人介绍,她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公司管后勤的张先生跟她说,她的主要工作就是给公司八九个员工做顿午饭,每天工作3小时,双休日休息,月收入大概在1200元左右。菜专门由一个民工送到公司,若有时忙不过来,他可以帮她一起做。做饭是王女士的老本行,她认为自己是完全能胜任的,所以每天只要照着张先生开出的菜谱做饭就可以了。而且她动作挺快的,也尽量不麻烦张先生。所以张先生也就是帮着管管账,联系订菜,开开菜单。

  转眼2年过去了,王女士也快退休了,原本以为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的,没想到公司搬迁,到了一家条件较好的商务楼,里面小卖部、浴室、食堂一应俱全,于是单位下了“逐客令”,当即宣布解除聘用关系。走就走吧,王女士想想应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给她应有的补偿,包括没有享受过年休的补偿,但公司一概拒绝。这下王女士愤怒了,她找公司经理交涉,结果经理还称她不懂劳动法,说她不是全日制员工。这是怎么回事呢?她可是知道劳动法的呀,像什么补偿啦,年休啦,报纸广播里都宣传过的。

  有关专家指出,显然王女士混淆了概念,虽然她了解到的一些规定都没有错,但前提是适用全日制职工,而她属于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所以在补偿等待遇上跟全日制有所区别。他介绍说:首先,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其次,关于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享受带薪休假的问题,人社部办公厅在给上海市人社局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的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全日制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换而言之,非全日制职工的工作时间未被认可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其实王女士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所以记者认为,尽管单位无需给员工补偿,但从营造和谐劳动关系出发,企业还是可以考虑对王女士这样勤恳工作的职工给予一些人性化关怀,至少要把法律解释清楚,这或许对改善劳资矛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