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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发挥威慑力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提示:2012年12月4日,广东汕头市某某镇一个文胸作坊的一场特大火灾震惊了全国,正处于花样年华的14名少女的生命戛然而止。几天后,纵火者被警方逮捕。纵火者为该作坊前员工刘某某,纵火起由为刘某某被作坊老板拖欠3000元工资,多次索要未给后,为了报复老板而纵火。又是因讨薪不成而徒增报复的极端案例。

  近几年来,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高居不下,特别是不法业主在拖欠农民工报酬后逃匿的案件尤为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暴力讨薪事件甚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案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

  为及时打击这种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立法机关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之后增加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等内容,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又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存在“故意”的行为是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的,这很明显是直接故意行为。另一种故意行为则比较隐秘,有些用人单位虽然表示应该支付或者承诺支付,但却为不支付寻找各种借口,比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的;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的,造成无法支付的;或者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等等,这些假象已构成了间接故意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欠薪。在恶意欠薪“入刑”后,全国各地已经被判罪的新闻也屡见报端,让广大劳动者看到了我们国家政府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之强范围之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之大。

  当然,众所周知,即使中国不断完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国家领导人亲自替农民工讨薪并引发了全国清欠风暴,各地也出台了各种防欠举措,但由于资强劳弱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加上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外贸形势严峻,拖欠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成为危及劳资和谐乃至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诱因。

  元旦、春节将至,又到了讨薪潮的高峰期。

  “汕头纵火案”是一起悲剧,这起悲剧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给予我们以启示:

  第一,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流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

  第二,用人单位和包工头等,一定要信守承诺,遵纪守法,诚信做人,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

  最后,弥合劳资裂痕和矛盾,我们也希望公权力责无旁贷,用行政、法律手段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加大对法院判案的监督,杜绝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何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