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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为贯彻执行今年出台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荣昌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责任。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三庭组织固定审判人员予以审理。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力争不低于95%、调解(撤诉)率不低于70%、服判息诉率不低于90%。由民三庭负责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进行指导,并在每季度集中开展业务交流培训。

  二是细化程序。立案一庭在收到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时,可先了解案情,对依法可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予以登记,并协商选择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期限不超过10日。调解不成的,再依法决定立案。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立案后由立案二庭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及时移送民三庭审理,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三庭及时制发诉讼调解书。劳动争议案件在移送民三庭之前,原告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且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由立案一庭进行裁定予以准许。

  三是健全机制。建立“劳动法律法规信息库”,收集整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注重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废止与更新的衔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每季度邀请劳动社保部门相关人员到法院给审判人员、调解员讲解对“五金”、加班工资等费用的计算方式。每半年召开一次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案件数据信息,相互掌握裁审动态,增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致性。

  四是委托调处。对群体性敏感案件,委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对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并附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不超过10日;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调解的期限不超过20日。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制发民事调解书;没有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