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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恶意欠薪”15万余元被刑事拘留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16日上午9时,64名农民工从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劳动监察部门拿到了被拖欠的15.6万元工资,涉嫌“恶意欠薪”的犯罪嫌疑人翁某被刑事拘留。

  福清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5月23日,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至福清警方。福清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案件迅速展开侦查。

  警方查明:王某、邹某等64名农民工受雇于翁某,在福清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该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张某,实际管理人为翁某。

  2011年1月21日,翁某叫人将车间内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装车运走,声称要搬迁至新厂房。随后,翁某、张某等人逃匿。经查,该公司拖欠王某等6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6万元。

  王某、邹某等人到福清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两次向涉案的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实际管理人翁某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返还工人工资。但张、翁两人下落不明,拒绝支付。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福清公安局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翁某、张某等人进行上网追逃。今年10月底,福清警方在宁德市蕉城区将躲藏在此的翁某抓获。

  福清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翁某到案后,对拖欠王某等人工资共计15.6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说因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工人工资。但警方通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完全有能力支付欠薪。今年11月,翁某家属筹集了15.6万余元人民币,暂存于福清市劳动局账户用于返还拖欠工人的工资。

  16日上午,福清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将这笔款项全部发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法律知识拓展:恶意欠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