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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现工伤保险关系区内无障碍转移接续
时间:2013-03-26 15-35-21

日前,宁夏人社厅制定出台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程,确保工伤职工合法待遇无条件落实。

宁夏统一规范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适用范围、转移原则、待遇支付和关系转移业务表格、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等基本原则和经办流程。按照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变更注册登记地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的,经用人单位确认、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调动工作等情形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境内无障碍转移工伤保险关系。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管理需要,规定要求,转移工伤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不转移基金,经办机构严把审核关,通盘调剂解决工伤待遇。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不转移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前,用人单位必需结清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各项待遇及参保费等,确保关系转移后不留后遗症。 (乔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