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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不给员工缴费将被罚款3倍
时间:2013-03-26 15-35-21

近日公布的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拒不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将处以所缴医保费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人社部门或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对延迟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所缴医保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医保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5周岁),在广州市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