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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提高省直职工医保待遇
时间:2013-03-26 15-35-21

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 《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提高省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黑龙江省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将“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费用”调整为 “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提高门诊特殊治疗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扩大门诊特殊疾病范围。提高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95%。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新政策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罗皓文 祁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