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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时间:2013-03-26 15-35-21

1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开始实施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将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二为一,使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上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经办统一、系统统一,实现同城同保。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6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市、县财政共补助100元。

《办法》统一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在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8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报销。

《办法》实施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均比以前有所提高。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20%提高到50%,且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农村居民医疗费报销范围扩大,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由原来的新农合目录扩大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35%-45%、二级医疗机构65%-75%、一级医疗机构70%-80%,分别提高到60%、75%和85%;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30%,提高到50%,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昆明市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做到城乡信息能共享、关系易接续、运行可监控,不仅解决了重复参保和财政重复补助问题,而且避免了政府重复投入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降低了运行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另外,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群总数达到380多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社会共济性提高,运行风险降低,抗风险能力增强。(余宏亮 白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