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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将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时间:2013-03-26 15-35-21

今年8月,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权益,从2013年起,天津市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天津市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将被纳入保障范围,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并且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生育保险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