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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近日,河北省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试行)》。《办法》扩大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范围,由省内转移扩大到省外转移,转移人员范围也由企业参保职工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等参保人员。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进出河北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

《办法》规定,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省转出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靳彦丽  程春钧)